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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春冉与王兆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374号申请人吴春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兆灿,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吴春冉与被执行人王兆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2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兆灿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其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