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正权与肖明利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正权,肖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林正权,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被执行人:肖明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林正权与被申请执行人肖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能力给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003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尹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