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陆长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陆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在地聊城开发区东方家园小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子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长忠,男,汉族,农民,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莘县樱桃园镇樱西村。本院在执行山东聊城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陆长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李丽静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虞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