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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丁如纲与赵志华、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丁如纲。被执行人赵志华。被执行人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套陈股裕华东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生,该公司经理。代码:78258753-8。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物损失125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24元(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9月4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及本案执行费2910元,共计129934元。另外,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志华单独承担案件受理费1404元,反诉费2082元,共计34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志华、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934元。二、单独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志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86元。三、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二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