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连城、张瑞花、孙玉芳、张文超与郝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城,孙玉芳,张瑞花,张文超,郝继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城,男,1939年10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孙玉芳,女,1943年7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瑞花,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文超,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徐效国,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继友,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城、张瑞花、孙玉芳、张文超与被执行人郝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