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徐传玉与王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玉,王有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794号原告:徐传玉。被告:王有帅。本院在受理原告徐传玉诉被告王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传玉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庆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