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徐传玉与王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玉,王有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794号原告:徐传玉。被告:王有帅。本院在受理原告徐传玉诉被告王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传玉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庆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