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谭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游小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莫海华、人民陪审员蒲武宣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游小燕审 判 员 莫海华人民陪审员 蒲武宣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