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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谭德均诉谭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谭德均,男,生于1966年1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安宁,武胜县沿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均,男,生于1976年1月20日,汉族。原告谭德均诉被告谭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洪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德均的委托代理人余安宁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谭德均、被告谭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德均诉称,2014年2月25日,被告谭均向原告谭德均借款3.5万元,约定于2014年底前归还,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逾期后,被告谭均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谭德均多次催款无果。现特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谭均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被告谭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被告谭均以缺乏工程资金为由向原告谭德均借款3.5万元,并向原告谭德均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谭德均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小写35000元),订于2014年底全部付清。”借款逾期后,原告谭德均多次要求被告谭均归还借款,被告谭均至今未归还。2015年7月20日,原告谭德均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谭均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谭德均放弃要求被告谭均给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原件、证人吴洪均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4年2月5日被告谭均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谭德均借款35000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谭均不履行。被告谭均欠原告谭德均借款35000元至今未还,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谭均理应及时归还该借款,原告谭德均诉讼有理,本院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谭德均放弃要求被告谭均给付利息,对此,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均归还原告谭德均借款350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告谭均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谭德均已垫付,在执行中由被告谭均一并支付给原告谭德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洪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曹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