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金光与周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光,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光,个体泥瓦工。被告周海军,务农。申请执行人张金光与被执行人周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海军未履行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海军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浒二0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肖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