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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谢某某,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私下调解和好,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