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谢某某,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私下调解和好,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