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冯作梅与温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作梅,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盼盼,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作梅与被上诉人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作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作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作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冯作梅负担,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郑 寒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姚雪松(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