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三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陶明与肖其荣供用电合同纠纷确认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明,肖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三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陶明(赵会忠房东)申请人肖其荣本院于2015年9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陶明(赵会忠房东)与申请人肖其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陶明与申请人肖其荣供用电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7日经肃州区三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肖其荣申请新开设电力户头,与陶明电力户头再无电力纠纷;二、肖其荣适用原来供电线路,陶明新架设供电线路;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为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彩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