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刘金良、刘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刘金良,刘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玉泉社区。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执行人:刘正红,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刘金良、刘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金良、刘正红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