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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叶满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军,叶满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93号申请人刘海军,系受害人刘新华长子。被申请人叶满军。申请人刘海军与被申请人叶满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满军驾驶的冀G×××××号小型客车进行保全。王颜林自愿以其所有的冀G×××××号小型轿车为抵押,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肇事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G×××××号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继恒审判员  王海河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