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郑利江、岑雪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郑利江,岑雪波,郑利文,岑若妮,陈建君,蔡剑尔,余仲益,岑雪冲,宁波金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代表人:赵峰。委托代理人:刘炯杰。被执行人:郑利江。被执行人:岑雪波。被执行人:郑利文。被执行人:岑若妮。被执行人:陈建君。被执行人:蔡剑尔。被执行人:余仲益。被执行人:岑雪冲。被执行人:宁波金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利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仲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利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4581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诉郑利江、岑雪波、郑利文、岑若妮、陈建君、蔡剑尔、余仲益、岑雪冲、宁波金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利江、岑雪波、郑利文、岑若妮、陈建君、蔡剑尔、余仲益、岑雪冲、宁波金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1468196.62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6300.00元,执行费17082.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利江、岑雪波、郑利文、岑若妮、陈建君、蔡剑尔、余仲益、岑雪冲、宁波金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梦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45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