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何平与李二和、郭志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李二和,郭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01307号申请执行人何平,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二和,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志清,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何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二和、郭志清偿还申请执行人何平借款本金经济补偿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申请执行费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李二和、郭志清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二和、郭志清当庭偿还申请人何平借款本金4万元,剩余6.2万元于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人自愿负担,于9月15日前付清。申请执行费已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