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周绍先与罗太彬、廖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534号原告:周绍先,女,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廖建梅,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太彬,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绍先与被告廖建梅、罗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绍先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