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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黄飞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飞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314号罪犯黄飞跃,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0年四月一日作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飞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飞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枝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飞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飞跃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