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2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旺成模具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旺成模具有限公司,骆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旺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胡海潮。被执行人骆新国。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骆新国存款人民币58912.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吴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向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