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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旺成模具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旺成模具有限公司,骆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旺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胡海潮。被执行人骆新国。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骆新国存款人民币58912.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吴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向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