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林XX、沈火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林XX,沈火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1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XX,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沈火桐,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燕与被执行人林XX、沈火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林XX应当偿还申请人王晓燕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沈火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