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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林XX、沈火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林XX,沈火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1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XX,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沈火桐,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燕与被执行人林XX、沈火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林XX应当偿还申请人王晓燕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沈火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