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三庭王少锋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567号原告李某。被告丛某。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