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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军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00448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军,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张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0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军借款本金15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军自动履行还款11.9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