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某某、李某某与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某,李某某,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72号原告原某某,男,汉族,53岁。原告李某某,女,汉族,52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理事长。原告原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某某、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原某某、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