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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浉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肖柏华申请执行朱宏霞、冯金江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柏华,朱宏霞,冯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肖柏华,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朱宏霞,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冯金江,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执行肖柏华诉朱宏霞、冯金江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宏霞、冯金江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宏霞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信阳申城支行账户为上的人民币存款116011.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