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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良涛、赵相存与姜广洪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涛,赵相存,姜广洪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21号原告:张良涛。原告:赵相存。被告:姜���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涛、赵相存与被告姜广洪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涛、赵相存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广洪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涛、赵相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士祥负担。审 判 长  陆 彤审 判 员  马景金人民陪审员  秦瑞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