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荷花与谢祖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06号原告:徐荷花,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谢祖礼,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荷花诉被告谢祖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荷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荷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荷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徐荷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