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商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巧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商初字第0120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强,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顾小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巧英,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振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