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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石金光与方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光,方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石金光,男,1966年11月28生,汉族。被告方义全,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金光诉被告方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金光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金光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