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石金光与方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光,方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石金光,男,1966年11月28生,汉族。被告方义全,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金光诉被告方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金光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金光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