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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三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桂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谢桂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三初字第149号原告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矿山乡合心村。法定代表人谢长坚,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革华,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单位法律顾问。被告谢桂华,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桂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诉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