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宗远、雷田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田清,程宗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875-1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田清,男,生于1967年6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程宗远,女,生于1966年3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田清、程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田清、程宗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田清、程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启禄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人民陪审员 周宗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龙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