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刘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龙,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龙,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街道办事处运建社区***栋*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4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自强街8号。法定代表人汤先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之全,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龙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28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刘龙要求确认被告公司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不应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刘龙的起诉。刘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龙上诉称,2012年1月12日13时许,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强抢上诉人等人对违法建筑取证用的录像机,并对六位取证老人围攻暴打,造成流血事件,无人问津,住院医药费至今不支付,这次事件是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预谋、有组织、有步骤的行动,物业保安及职工二十几人开两台车组团殴打强抢录像机并将人打伤,构成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却是民一庭审理,我们不理解更不同意,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暴徒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侵吞棚改政策压制维权更是犯罪,请求二审法院全面调查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辩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龙在一审法院2015年6月23日询问笔录中自认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追究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打人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要求赔偿医药费,赔偿可以通过其他路径解决,不是这次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追究被告(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诉人上诉也是认为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