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诉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71-1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孟德,该公司关庙支行行长。被告:韩某某,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明贵人民陪审员 孙仁臣人民陪审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