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河北万高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85号原告河北万高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洪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力均,广东仁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唐征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高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高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河北万高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琛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