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光玉与邳州市远大石膏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玉,邳州市远大石膏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王光玉,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化松,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远大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宝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玉诉被告邳州市远大石膏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玉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王光玉负担。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