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军良与陈丽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良,陈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543号申请执行人赵军良,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陈丽丽,女,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军良与陈丽丽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丽丽下落不明的,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