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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邓某某强奸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2000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云南省某某县,现住勐腊县某某镇,公民身份号码xxx。法定代理人党某某,女,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云南某某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某某镇,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生,哈尼族,户籍云南省某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李某某与邓某某强奸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腊刑初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邓某某5920.70元”。该判决已于2015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5920.70元;2、执行费5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七万现在景洪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尉钧代理审判员  赵璨璨代理审判员  张晓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进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