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江与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张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江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江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101375.4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1375.4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1403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 塔 尔代理审判员 夏 翔代理审判员 盛 建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阿依登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