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岳某某诉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会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翟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