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莫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莫某,农民。被告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何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佩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