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73号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址同王某某。系王某某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树源,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