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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生诉被告汤志胜、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生,汤志胜,张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425号原告赵新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应坡,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志胜,男,汉族。被告张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生诉被告汤志胜、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生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新生负担。审判长  吕民革审判员  刘 阳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