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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志南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9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志南。陈志南因诉射阳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志南以射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12月8日,射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县直机关大院改造工程征收补偿办法》,拟对陈志南的房屋予以征收。陈志南没有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射阳县人民政府通过射阳县公安局对陈志南原男朋友蔡正阳(公安干警)停止公职,进学习班学习等方法逼迫其签订补偿协议。在逼迫未果的情况下,对陈志南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陈志南认为射阳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1.射阳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2.射阳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行为存在胁迫行为;3.射阳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行为存在严重不公平行为;4.射阳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请求:1.确认射阳县人民政府与陈志南签订的《射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行为违法;2.要求射阳县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原则对陈志南拆迁的房屋予以公平补偿。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志南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陈志南的起诉不予立案。陈志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陈志南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应进行实体审查;2.本案系针对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案涉《射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系射阳县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与陈志南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陈志南于2015年6月23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书违法,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系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故陈志南关于本案起诉期限应为20年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陈志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锴冬代理审判员  杨璇璇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