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国太与黄国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黄国太,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国粦,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太与被告黄国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国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国粦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国太负担。审 判 长 陈向阳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人民陪审员 张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