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肖琴与重庆市勾勒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琴,重庆市勾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573号原告肖琴,女,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市勾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4号1单元15-8。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琴诉被告重庆市勾勒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0日依法向原告肖琴直接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安排开庭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十八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肖琴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告肖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