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孟万奎与杜丰基、祁恒文、杜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万奎,杜丰基,祁恒文,杜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552号原告孟万奎,委托代理人郑斌,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丰基被告祁恒文被告杜海山原告孟万奎与被告杜丰基、祁恒文、杜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万奎以被告杜丰基欠其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79900元及利息11186元。在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所在地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时,三被告均外出打工无具体下落,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外出打工的具体去向,导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经向原告释明后,要求原告限期提供被告下落或申请撤诉,原告非但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且拒绝撤诉,亦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下落,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欠其工资的证据,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而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不但要符合形式要件,而且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即原告所诉被告主体必须明确,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案诉讼主体欠缺,且本案因原告无三被告欠款的证据亦不能缺席审理,其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万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戴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