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侯宗平与赵祝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272号原告侯宗平委托代理人夏吉伟。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祝军委托代理人妥建仁,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宗平与被告赵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宗平于2015年9月30日申请撤回对赵祝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宗平撤回对赵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侯宗平承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