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907-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象。被执行人罗秋梅,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秋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罗秋梅应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7133.73,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7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秋梅在银行的存款[具体冻结、扣划的帐户、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俊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