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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907号原告柴某某,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