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907号原告柴某某,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