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自强诉高良明、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强,高良明,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李自强,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被告:高良明,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被告:高明,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李自强与被告高良明、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自强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