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42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19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XX先后至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简称本区)北京西路实施盗窃作案3起,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277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25日夜里,被告人XX至本区北京西路体育局训练中心,撬门入室盗窃王某甲A40J型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2、2015年1月22日夜间,被告人XX至本区北京西路田苑广告门市、民生房产门市,撬门、凿墙入室,盗窃李某经营的田苑广告门市以及隔壁王某经营的民生房产门市内电脑主机2台、电脑显示器1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730元。3、2015年4月18日夜里,被告人XX至本区北京西路李某经营的田苑广告门市,撬门入室,盗窃电脑主机2台、电脑显示器1台、柯迪牌电动车1辆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640元。案发后,被告人XX于2015年4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价值人民币1710元的被盗柯迪牌电动自行车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王某、王某甲等人陈述,未到庭证人丁某、丁前进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西坝派出所情况说明,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XX前科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溧阳监狱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1060元,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自